新华社电 最近,四川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士提醒买汽车、住房等商品的顾客:别把“订金”当“定金”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四川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士提出,在商品交易中,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是词义不同的两个词,两个词只是音相近,含义却有所不同。“订金”仅仅是预付款,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,“订金”应当退还给顾客。而“定金”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,而且“定金”是国家《担保法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对已付“定金”的顾客,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,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“定金”。
一段时间以来,部分商家正是利用不少顾客对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的含义认识不清,故意混淆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的含义,欺骗顾客。
前不久,周女士去成都某房产公司售楼处选房,楼售人员主动递上售楼书让她先感受一番未来居家的美好环境。售楼书上有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,其中位于小区中间的1号楼和2号楼令她较满意。售楼人员说,两幢楼中间是绿荫休闲长廊,建成后很漂亮,保证入住后心情畅快。效果图上绘制的也是绿化状长廊。这时周女士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,售楼人员赶紧说,这里环境好,买房的人很多,为保证买到满意的房子,可先交一万元“订金”,今后若不满意,可以退房、退“订金”。周女士预选了2号楼3层的一套住房,就匆忙签订了交“订金”的合同,向售楼人员交了一万元“订金”。可半年之后交房时,周女士见售楼书上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。当周女士要求退房、退“订金”时,售楼人员却拿出她签有交“定金”的同合,并说按规定“定金”是不能退的,周女士气愤地说:“明明说是‘订金’,签的合同上竟成了‘定金’,这完全是欺骗嘛。”
针对存在的问題,四川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士提醒消费者:若买汽车、住房等商品,在尚未确定一定要购买时最好不要先与商家签订交纳“定金”的合同,也不要先交纳“定金”,以防商家借机钻法律的空子,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